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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过户的条件有哪些 房产过户有什么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7 1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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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过户的条件有哪些

现在国家对房价的调控措施是非常严格的,造成很多炒房者不得不卖掉手中的房屋,以免造成亏损,但房屋不是说想卖就能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房产转让过户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房产转让过户的条件是怎样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二、哪些房屋不能买卖交易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些房屋不能买卖或转让,如果购买了此类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履行,不能保证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建议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引起充分注意。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如:拆迁协议书、购房合同)

(6)已被列入危房的房屋;

(7)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8)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9)处于户口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10)抵押的房屋未解除抵押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比如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12)房屋使用性质已改变的房屋;

(13)军产、医院产、学校产权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院子内的房屋;

(14)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1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16)法律、行政法规、房改政策、地方政府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房产转让过户的条件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二房进行交易时需要符合法律可以交易的规定,如取得完全的产权,办理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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