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都应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以下特殊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受夫妻关系等条件限制):
一是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是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比如:家庭成员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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