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所有人的外观专利权遭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侵权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的,其赔偿的标准认为大家可参考专利侵权所遵循的损害赔偿标准来定:
一是按照权利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到的实际上的损失来确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了之后。权利人因这一行为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数量,再乘以每一件产品可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为标准。
二是按照侵权一方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通过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式,通常为侵权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销售了的总数,乘上每一件侵权的额产品能够获得的合理利润。
三是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参考标准。如果说侵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或是被侵权人所遭受到的损失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存在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用来参照的,法院的一方可以根据其类别、情节、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参考其专利许可使用费,再乘以一到三倍来作为赔偿的金额。
四是按照法定的赔偿金来进行赔偿。 如果说被侵权的一方并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一项,或者是其设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显然不合理话,法院方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其赔偿金一般都在五千元人民币到三十万人民币之间,最高一般不能超过五十万人民币。
关于是否侵权的比对方法一般如下:
第一种方法是肉眼观察,判断其产品是否与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相同或者是相似,应该是要根据消费者平时用肉眼进行观察能否对其产生混淆来作为判断,对于那些视觉不容易观察到的部分,是不能借助一起或者是化学手段来进行比较的。观察时,也应该是从产品容易被看见的部位来做异同的判断。
第二种方法是隔离观察,在对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以及被认为造成了侵权的产品分开来摆放,观察的时候需要在时间和空间这两个方面上都有一定的间隔,然后让审判人员对这两种产品进行观察形成第一印象。然后再把这两种产品摆在一起,等审判人员再次进行观察做出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第三种是整体观察,然后在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要判断一产品是否与已经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是相似,不能单单从外观上面某一个局部来看,也不能把外观设计的各个方面割裂来看,而应该是要从整体上来观察,对两个产品的所有元素进行总体性的观察,然后在这个观察的基础上,对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综合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