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如果自己开发了计算机软件的,他人要使用的,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抄袭。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怎么办呢?
如果遭遇共同侵权的,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权利人(原告)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
1、权利人的版权为原始取得。如其软件是经过登记的,应当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如果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2、权利人的版权为继受取得,则应当提供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然后,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原告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也包括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原告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再次,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如:
1、实际损失计算法;
2、侵权人违法所得法:
3、法定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