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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专利申请撰写中的三段论写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27 00:09:55
The Beginning

 要想成功地在如今发展迅猛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业立足,代理人需要真正地站在客户的立场,认真用心地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这样才能最终赢得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弁言小序专利申请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而稳妥地获得专利权,取得法律上的保护,通常会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申请代理人代为撰写。但是随着专利代理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一些打着低价格、高授权率和撰写速度快等幌子的代理机构便成为某些发明人竞相追逐的对象,然而上述幌子背后的做法却令人堪忧,其中最常用的做法就是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直接复制粘贴于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中,然后在发明内容中加上一些技术效果,以及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添加一些附图标记和象征性的解释,这就是专利申请代理行业所谓的“三段论”写法。这种撰写方式只是为了简单片面地达到上述要求,却完全无视权利要求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这三部分在法律效力、记载内容和行文风格要求上的差别,缩短了专利申请文件的篇幅、罔顾专利文件的内容深度并弱化了专利说明书的作用,必定为后续的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等程序埋下巨大隐患。

 

 概念解释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的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专利申请的核心。

 

 发明内容:发明内容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详细写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从笔者对上述三者的概念解释中不难发现,权利要求书对于没有深入接触专利文件的申请人而言是最难理解与掌握的。基于此,申请人通常需要委托专利申请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而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其实对于申请人而言是完全有能力完成独立撰写的。从上述概念可知:权利要求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发明内容是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各项权利要求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以及专利的有益效果(即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的集合;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在笔者看来,对于上述三部分的内容和撰写要求为:权利要求书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的一种上位化和概括性的表述,因此其行文要求清楚、准确以及简练;发明内容部分是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功能化表述,因此其行文要求技术上的逻辑推理性强;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则是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下位扩展的表述,因此其行文要求详细完整、清晰流畅。

 

 可见,要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要避免“三段论”的写法。下面,笔者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具体介绍一下如何根据上述三部分具体的行文要求来进行针对性的撰写:案例演绎一种专利名称为“同侧双联跑车木工带锯机”,其交底书中提到:现有制材技术中,通常采取的是一台带锯机加一台跑车的制材方案,也称作为一个独立的制材单元。在该技术方案中,原木可在跑车上翻转,跑车每往返一次,带锯机只能锯掉一块木板,若要增加板材成型数量,则需多增加多个制材单元,这对企业的设备、厂房和生产效率均有极大的影响。基于此,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同侧双联跑车木工带锯机,通过采用将两台带锯机设置在原木的同一侧,这样跑车每往返运动一次,跑车上的原木就可以先后被两台带锯机锯割,即能够从原木上同时锯下两块木板,从而大大提高了现有原木制材生产线的制材单元生产能力以及工作效率。

 

 申请人在为笔者提供技术交底书之前,该同侧双联跑车木工带锯机便已经在实际中应用(如图1所示),其技术方案为:包括跑车1、夹紧机构11、原木12、移动带锯机21和固定带锯机22,移动带锯机21可移动地设置于固定带锯机22上,移动带锯机21先接触到原木12,且相对于固定带锯机22远离原木12的轴心。上述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将同侧双联跑车木工带锯机应用于实际中最为理想的技术方案,笔者通过仔细且反复地推敲该技术方案后,与申请人沟通与该技术方案相对应存在的其它技术方案,如一台带锯机固定,另一台移动;一台带锯机远离原木轴心,另一台靠近原木轴心。因此,笔者与申请人沟通后,确定的独权为:跑车(1),其上设置有可移动地夹紧机构(11),用于夹紧原木(12);两台带锯机(2),其均设置于所述原木(12)的一侧,两台带锯机(2)包括第一带锯机(21)和第二带锯机(22),所述第一带锯机(21)比所述第二带锯机(22)离所述原木(12)所在轴心更远。

 

 笔者不仅对申请人现有的技术方案更加上位化概括,而且也对该技术方案存在其它的几种理论上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也进行了保护,从而最大化地扩大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后续从权限定搭建了一个明确的框架。笔者认为在权利要求书、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发明内容是相对好撰写的,有了独权的较大的保护范围,发明内容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非就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生产效率的问题,而技术方案部分可以将各项权利要求所对应的技术方案照抄过来(去掉一些诸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等词即可),至于有益效果部分通常而言可以只写出独权的有益效果,但是笔者认为,有益效果定义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因此在撰写该部分时,倘若没有检索出合适或相近的现有技术,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将所有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全部写到有益效果部分,正所谓是多多益善。

 

 撰写完权利要求书和发明内容后,最后撰写的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该部分是笔者认为在说明书中最为重点的部分。如上述内容所提,具体实施方式的目的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言外之意就是要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要对这些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进行具体描述,在这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和“优选为”等带有模糊性词语,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表述地那么“确定”。以“同侧双联跑车木工带锯机”为例,笔者筛选出具体实施方式中的部分段落来体现怎样做到对权利要求书的充分解释和支持,而且在表达方式上做到行文流畅和逻辑清晰。

 

 部分具体实施方式:第一带锯机21在其底部设置有滑轮,而支撑座23上设置有与滑轮相轨接的滑轨,方便第一带锯机21的滑动,进而方便切割原木的基准面的调整。两台带锯机2上均设置有锯卡、升降油缸和升降导轨,锯卡用于固定锯条,升降油缸驱动锯卡在升降导轨上升降。锯卡可以根据原木12的直径以及所要切割原木的厚度规格,大致判断所需锯条的长度范围,并将锯卡固定好,将锯条的长度限制在该范围内,避免锯条出现震动厉害的情况,防止锯条不能很平整地切割原木12。

 

 工作时,原木12在跑车1上被固定后,跑车1每往返运动一次,就被第一带锯机21和第二带锯机22分别锯下一块木板,这两块木板的厚度之和是通过跑车1预先设定的,厚度的分配调整由第一带锯机21的位置确定;第一带锯机21上的驱动机构24和位移传感器25控制第一带锯机21的位置,锯下的两块木板的厚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这些是由显示屏和PLC控制系统控制的。

 

 如上述具体实施方式筛选出的段落,笔者分别对权利要求中的“可移动地设置”、“带锯机是如何稳定的通过锯条锯原木”以及“同侧双联跑车带锯机的工作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更加下位具体地表述,同时也做到了行文的流畅。其中,笔者从技术方案的丰满度以及后续审查的角度出发,在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时新增添了一些“锯条、锯卡、升降油缸和升降导轨”等特征,这些特征在技术交底书中申请人并未提及。笔者在这想强调一下,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是代理人对待申请人的一种内心态度的体现,即是代理人是否真正用心负责且设身处地地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一种体现。因此笔者认为,简化具体实施方式或者说明书部分大概就是目前很多代理机构刻意追求速度且低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吧。

 

 总结笔者通过从接触过的一个专利案件出发,对目前代理行业的一些代理人普遍存在的“三段论”写法的现状进行简单地描述。“三段论”写法虽然可以为代理人争取到短期的快速收益,但是以此种写法撰写出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到申请人的权益,我想这是采取“三段论”写法的代理人未经考虑的,也不会去考虑的,因为这些代理人并没有真正从客户角度出发,进而不会去想如何在后续程序中进行有效地应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想成功地在如今发展迅猛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业立足,代理人需要真正地站在客户的立场,认真用心地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这样才能最终赢得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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