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那如何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呢?
专利申请人应该把握好最佳的主动修改时机,即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请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其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包括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内容,以及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
另外,专利申请人还有可能是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不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