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视为作品对待,对其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不给予专利法的保护。但我国在法律方面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所以,完善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十分紧迫。
一、我国软件著作权概述
计算机软件被认为是一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软件借由语句,即源代码组成之指令的编写创作而来,它包含着针对计算机硬件的指令。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一直困扰着软件开发者和厂家。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侵权就成了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之一。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的草案,规定了参加盖条约的各成员国国内法律所必须达到的某些"最低要求",但许多欧洲国家及发展中国并未接受这一草案。因此,用软件立法或国际条约来保护软件,实际上没有什么效果[1]。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案,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美国计算机软件在全球的主导地位以及在全球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重要影响,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
我国软件产业尚处于幼稚阶段,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为时不久。我国对其管理和查处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完善。
二、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表达,即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保护的是文字的表达,音乐作品保护的似乎声音的表达,绘画作品保护的是线条的表达等,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观念创意等的抽象领域,即非客观的表达不收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保护软件作品的程序代码等抽象公式,才能防止编写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2]。以保证我国软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 受到侵害。
(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你獒犬、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的实际效用不大。
三、完善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的完善软件著作权的建议有:
(一)、对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作适当的修改。对软件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可以借鉴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
(二)、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三)、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的好处在于有可靠的应用程序和系统以及完整无误的文档资料,有可能获得高效率的业务运行,防止病毒侵害,最重要的是免除了侵权诉讼事件的担忧和伤害 。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律规定了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保护正版软件的知识产权,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国际形象。
(四)、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合理的传统版权使用制度并不会涉及网络服务商(即ISP或ICP)的责任限制。因此,为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制度,对ISP或ICP的责任范围加以限制就显得很有必要[3]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担责与免责原则,即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五)、我们在查处盗版、打击侵权人行为的同时,也要对销售、开发软件的销售商、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有些软件开发商、代理商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行业的惯例,有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有些厂商在提供给用户正版软件时,承诺对软件将给予免费升级的服务。由于软件的更新速度很快,不断的升级完善是其自身最突出的特点。因此,版本的升级对于用户来说十分重要。而当用户购买之后,便收不到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资料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国内软件市场的售后服务良莠不齐,个别软件经销商根本不知道软件的性能和用法,很难为用户答难解疑。利用用户不熟悉行业惯例和相关的法规,在售后服务上偷工减料之事也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还应在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软件产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加强对软件市场内部的清理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让软件产业为信息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