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司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终法律保障手段,可以在知识产权产生争议或遭受侵犯,甚至出现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极其必要的有效途径。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就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法律所保障知识产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像财物的所有权人一样对物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权,权利容易被侵犯。
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这种精神成果是有非实物性的,它的存在没有不依赖于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实物的控制来实现,在权利使用过程中,经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难以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无形财产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对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赖的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要高得多,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且当权利人在发现了侵权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显示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护。
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是知识产权产权人权益损害,还阻碍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知识创新,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坏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甚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加人WTO,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还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实践需要,颁布了进一步具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和打击。可以说,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律体系以及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保护机制。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三种保护途径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之诉,既是寻求司法保护,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权利人还可以先行寻求行政保护,而后再诉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诉诸于法院,直接寻求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由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切实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国家司法权强制力来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运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为实际有效的保护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性质和不同程序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通过产权人或争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9条、10条和14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目前民事司法程序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权利等,还有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权利,如计算机网格著作权、网络域名、数据库、民间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原产地名称等方面权利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维权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上,将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进行审理。甚至有人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或其自已的主张,就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况下,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确认、管理知识产权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政司法保护,当产权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目的。
我国已在过去两三年内修改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起诉,而且近几年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成为当事人维护其知识产权的一条重要司法途径。但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还是有限的,从而导致以行政司法审查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也有限,其有限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不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人、具体事、在具体环境中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哪怕这些行为已经实际损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2.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司法审查也应力求确保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审查仅以“显失公正”或“滥用职权”作为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则会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跃过司法审查范围而致使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我国已加入WTO,所签署的WTO法律文件当中的TRIPs协议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审查范围、司法保护的程序、保护措施等规定,它规定司法审查应涵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审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因此,当有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时候,我国目前还难以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予以行政司法保护,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质、财产损失。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既维护了权益的合法权利,又促进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维护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基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障的国内法要求。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作为WTO成员国,积极而真实地履行了自已所出的承诺。
目前,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所制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中专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从罪名来看,我国刑事法所保护的权利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且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能根据《刑法》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规定加以定罪处罚。例如,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对既侵犯知识产权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确定规定可以是多层次的,最低的可单处罚金,最高则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使单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最高也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且无论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处罚还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均必须同时判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保护,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衡量其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标准就是其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高低直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该司法解释明确降低了定罪的额度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厘定了涉及定罪量刑的一些法律概念,如“销售金额”“违法经营数额”“相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