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着经济前行的步伐,各企业纷纷拿出自有招牌,申请注册成商标,想用以确保和支撑产品的不断发展。但结果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品牌很快便予以注册了,有的却不断被驳回。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样一结果,我们可以从下边实例中找出答案。
一、申请注册“卖不动”被驳回
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卖不动”作为其酒类产品的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3类果酒、烧酒、黄酒类等商品上,同年被国家商标局予以驳回。之后,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修球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但复审结果仍是被驳回。
二、不服驳回结果诉至法院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裁定仍然不服的修球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所申请商标“卖不动”被指为酒类行业中通用的贸易术语,商标缺乏显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注册裁定。
面对如此判决结果,修球公司随即又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标驳回注册之裁定。
历时三年多,“卖不动”终究未能注册成功。
三、驳回原因简析
从国家商标局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到北京市中院、高院,结果一致,不予注册,驳回申请,理由亦一致,“卖不动”商标严重缺乏显著性特征,比照公众的认知能力,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因其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特征,故驳回商标注册。
四、点评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三款: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由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卖不动”商标注册被驳回属应有之义,不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应被驳回。所以,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特别注意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问题。
2、除开商标显著性,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我们还需注意不能以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3、此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