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俗称版权,但又不仅仅是版权,著作权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拥有著作权的作者,到底都拥有了什么权利呢?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包括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作者也有权不发表其作品。
其保护期为:
(1)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如果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电影作品、摄制作品等,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注意: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3、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 注意,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