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要以商标发挥或者可能发挥识别功能为前提,同时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我们所说的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新型商标使用方式,其性质应该如何判定?怎样在网络环境中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有效防止商标权的滥用呢?
如何判断商标注册的取得是否正当?自2011年起,围绕着指定使用在手工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知名社交服务网站Facebook的经营方美国菲丝博克公司与该商标权利人刘亚南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战。
商标局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此后菲丝博克公司以上述理由于2012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并未支持菲丝博克公司诉求,其后菲丝博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未能获得法院一审支持,菲丝博克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系争商标未侵犯菲丝博克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亦未构成对菲丝博克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根据菲丝博克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刘亚南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档案,其仅在第7类与第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脸谱及脸谱图形”商标,虽菲丝博克公司主张刘亚南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但是菲丝博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外人与刘亚南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且相关商标确属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与菲丝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故仅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专家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对我国商标法有关“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问题。对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适用,应当注意注册人是否系没有实际使用意图的大量囤积。大量囤积并未有严格数量限制,重点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是否具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故意以无使用意图的大量囤积为判断标准,而非单纯与知名商标的接近程度为标准,因为前者才是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后者仅是可能对私权的侵害。
对“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具体判断上,在无真实使用意图而仅把注册商标作为盈利手段的前提下,才可以推定“不正当手段”,而“推定”不同于“视为”,前者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注册人虽然名下具有大量商标,但系争商标确在使用中,则不宜推定为“不当手段”,即涉案商标具有大量实际使用证据,可以推翻“不正当手段”,涉案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不一定推定具有“不正当手段”,关于案件的后续审理结果,我们将继续为大家分享,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