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尊享商城”网络传销案,刘某君等五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十万元;被告人潘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商议合伙成立尊享富公司并共同开发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经营,被告人马某斌遂通过网络联系郑州西瓜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于某峰、冯某林设计开发相应的网络销售平台,并由被告人刘某君的父亲刘某信以新疆鑫源星海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星海公司,被告人刘某信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郑州西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协议。
2017年9月,被告人于某峰、冯某林按照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等人的要求设计开发了“尊享商城”(后变更为GO领商城)电商平台并交付给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等人,“尊享商城”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同时,被告人刘某信以鑫源星海公司名义受让了昌吉市聚隆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万某某15%的股份,成为昌吉市聚隆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君又与昌吉市聚隆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由昌吉市聚隆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某君提供葡萄酒,作为“尊享商城”会员入会购买用酒。
2017年11月,尊享富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被告人刘某君让其朋友庞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自己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事务及“尊享商城”平台运营,被告人刘某信担任公司监事,协助被告人刘某君管理该公司事务,被告人马某斌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尊享商城”平台技术方面的工作。在“尊享商城”运营中,被告人于某峰、冯某林继续为该商城的正常运营进行技术维护,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向被告人于某峰、冯某林共支付开发及维护费用合计3097000元。
“尊享商城”运营中要求注册成为会员必须购买一瓶葡萄酒才能进行投资,该平台采用尊享理财、尊享股权、领导股权分红、团队津贴奖励、小公排、大公排等投资模式,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拉人头并拿下线数代会员购买红酒及投资额提成的方式发展下线,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其中“尊享理财”模式为“10+30”理财模式,会员收益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静态收益为会员投资10元钱,每6小时返还7元(本息合计),每天返2次,本息合计返还14元,一天出局;会员投资30元钱,尊享富公司在7日内给投资人返还利润12元,7日内本息合计返还42元后出局。每个会员ID每天限买一单。
动态收益为在“10+30”理财模式中,推荐人发展下线会员注册成为会员并投资理财后,推荐人提下线一代会员购买葡萄酒金额及投资额的10%,下线二代会员购买葡萄酒及投资额的8%作为推荐奖励,以此类推。“尊享股权”模式分会员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会员静态收益为投资50元至20000元,投资额是50元的倍数,投资50元送50元,投资20000元送20000元,投多少送多少,日息2%,本金可以随时撤出,避免投机作弊,扣留分红、佣金、税收等费用,并扣除10%手续费,同时停止分红,经公司审核3天后到账。
会员动态收益为,推荐人可以拿下线三代会员提成,提成比例分别是推荐人拿下线一代会员投资额的10%,下线二代会员投资额的8%,下线三代会员投资额的6%作为推荐人的提成,任何一级会员均可拿下线三代会员投资额比例的提成,以此类推。
“领导股权分红”模式为,在尊享富会员体系中,每个会员所有的下线为自己的团队,自己为团队领导人,会员下线一代为一级团队,下线二代为二级团队,下线三代为三级团队,以此类推,团队领导享有股权分红奖励,即一代日分红的5%,二代日分红的4%,三代日分红的3%,四至七代日分红的2%,八至十二代日分红的1%,团队领导人直推一个会员拿一代日分红,直推两个会员拿两代日分红,以此类推,领导股权分红日封顶为直推10人1000元封顶,直推20人2000元封顶,直推30人4000元封顶,直推60人7000元封顶,直推100人10000元封顶。
因该模式数据太大,运营一天后出现网络卡死现象,故该模式实施一天后即停止。“团队津贴奖励”模式为,团队直推一人奖励1元,二至三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5元,四至九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2元,十至十二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1元,佣金累计到50元可领取。后因该模式实施技术难度大,改为直推一人给推荐人奖励1元。
“小公排”模式为,会员至少购买一瓶188元的葡萄酒、588元的葡萄酒或988元的葡萄酒进入小公排,按照购买先后顺序及购买金额在“尊享商城”平台上占据相应的公排点位,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会员,占据点位的会员会从后面加入进来的每个会员中提成10元钱,直到提成满1260元后提现出局,公排点位越多,收益越多。
“大公排”模式为,会员购买一瓶2688元的高档葡萄酒后,在“尊享商城”平台上占据一个公排点位,按照购买酒的先后顺序,占据公排点位的会员会拿后面进来的每个会员150元的提成,当占据公排点位的会员提成满4500元时提现出局,多购买葡萄酒可以增加提现额度,购买次数不限,买的多送的多。
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等人在经营“尊享商城”平台时,使用鑫源星海公司、阿克苏信泽泓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疆西域奥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内蒙古宝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尊和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由被告人刘某君、刘某信实际控制)账户接收会员的款项及向会员返利、提现、退款,同时刘泽君利用上述企业账户及自己的银行卡相互流转资金,并将吸纳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转及个人消费等。
2018年3月案发后,经侦查机关委托湖南省某鉴定中心对“尊享商城”后台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尊享商城”全国注册会员为426243人,总投入总额计880284643.77元,提现金额总计766359964.53元,获利113924679.24元,通过分析得出数据中存在会员推荐关系结构,按推荐关系分析得到涉及的426242个会员可以构成多棵多叉树,其中被告人马某斌的账号位于第1层,下线人数为416055,下线层数为66层;被告人刘某君的账号位于第2层,下线人数为94102,下线层数为65层。
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辉在明知是涉案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告人刘某信交给其的500000元现金存到自己名下,且在侦查机关依法传唤的情况下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并进行逃匿。2018年3月28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潘某辉存在自己名下的500000元赃款冻结。
2018年3月11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后,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了相关事实;2018年3月2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被告人刘某信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6月9日,侦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乌鲁木齐市将被告人潘某辉抓获;2018年9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郑州市将被告人冯某林抓获,2018年9月13日被押解回乌鲁木齐市并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被告人于某峰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了相关事实。
侦查机关在抓获上述被告人的同时,从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处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某君女友处扣押被告人刘某君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奔驰GLS型轿车1辆;从被告人刘某信处扣押涉案资金及孳息20000833.34元、扣押被告人刘某信交给他人的涉案资金6620000元;被告人马某斌家属向侦查机关退还被告人马某斌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JeeP切诺基车1辆及违法所得款777377.58元;被告人于某峰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160000元;从被告人潘某辉处扣押被告人刘某信使用涉案资金购买并交给其保管的宝马牌轿车1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林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伙同原审被告人于某峰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426242名,层级达六十余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达880284643.77元的事实以及原审被告人潘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00000元的事实正确。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与原判决采信证据一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非法成立传销组织,通过上诉人冯某林及原审被告人于某峰设计的网络传销平台,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发展会员,按网络设计的程序将会员排列层级,根据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计酬和返利,会员层数达66层,发展会员426242人,吸纳传销资金总额达880284643.77元,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原审被告人于某峰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林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