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用合议庭
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合议庭的职责有哪些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综上所述,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刑事案件之外,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法院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会在开庭前十天通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