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二、存在贩毒行为没有找到毒品如何定罪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也是可以定罪的。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这项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处理贩毒案子时没有找到毒品,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毒行为,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贩毒的案子应当以毒品的数量确认量刑标准,而不是以毒品的纯度确认,走私贩卖毒品在200克以下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