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离婚协议书进行书面规定。
至于如何规定,我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为证进行约定,签署协议。
至于时间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了探视权行使的主体、方式、中止与恢复等主要问题,并未对如何规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孩子的心里需要来说,探视的频率至少一个月一次,多则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视时间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视问题以及探视时间的合理安排上,父母也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切身需求为重,要需要和孩子就探视问题及其探视时间上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院判决探视时间。
到离婚协议无法达到一致时,探视孩子时间如何规定应该上交于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时受到的不同程度上的伤害,稚子无辜,因此法院以依法执行的原则为基础,辅之以必须的法律手段进行判决。当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时,判决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守。
按照法律实践来说,法院会从双方父母的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情况最多的每个周末进行探视,每个月按周计算,频率不能过少也不能过多,但是事情有好坏两面,如果离婚后,父母某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或者换句话说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其探视,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可另行向法院起诉,本着人文主义精神,法院可能会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除上述条件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对于如何规定探视孩子的时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时间的长短以及多少?一般都以协商为主,规定为辅助,离婚双方当事人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过于太多,也不能过于太少。至于细节问题要在离婚协议书上明文约定,最好是协议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比如有在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就让法院判决,次数不定,介于一个月几次之间。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常常由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或者一方抚养费给付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从而形成探望子女权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会为执行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细化探望子女方式,做出一个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