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怀孕期间,休息病假,必须有医院休息证明,并且不能超过医疗期,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最少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孕妇必须享受假:
1.产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3.前工间休息:怀孕七月上每天工间休息小时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合并使用二、请假 产前假:.怀孕7月上工作许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请产前假两半月2.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那么,怀孕可以请多久病假?怎么请?
对于怀孕后的假期问题,具体如下: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一般情况下,作为孕妇超过三个月公司也不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能相应的减少病假标准。怀孕期间,休息病假,必须有医院休息证明,并且不能超过医疗期,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最少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看的话这个孕期假期以及病假都是休息三个月的,而且在这三个月的休息时间内用人单位是要按照正常的待遇来发放工资的,产前假应当单位批准,如果继续上班的,应当工间休息一个小时,按照正常上班待遇,病假工资不能对于当地工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