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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15天,其中3天国家法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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