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就能免于处罚吗?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案件认罪不认罚对案件的审查有哪些影响?
1、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体内容
1.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议是当然的参与主体之外,一般说来,量刑程序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主体: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争执,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能不赞成判决,但由于亲身参与了判决制作的过程,更易于接受和服从判决。对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当重要,因为定罪往往涉及名誉的否定评价,而量刑则是刑罚的判处,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参与主体,这不仅是程序性参与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为全面维护被告人的量刑权利,辩护人的参与也是至关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强烈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愿望,允许其有效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助于被害人表达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程度,帮助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适用刑罚,也有助于体现被害人作为程序性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认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结论的正当性。同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参与还有助于被害人发泄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满与愤怒情绪,缓解其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素。
(3)社区。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教育与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刑罚的目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确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程度。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区的反映,社区代表应当参与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案件在受理的过程中如证据确凿,事实清晰我国的相关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还是遵照事实进行相关的办理。但这时当事人可对案件的受理结果进行上诉,为自己进行辩解,这样各方的法律权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犯罪,都是要被予以严格的刑事处罚的,此时我们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违反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