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往哪里投诉最合理?
去住建部门或者公安机构投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即由楼上的人全体平均补偿给受害人,这个楼上的人不限于业主,他可能是承租人、还可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临时使用人。以补偿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建筑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群众有线索的,应该去住建部门或者公安机构举报高空坠物,由相关部门对抛物的业主进行教育处罚,在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上实行无过错责任,业主不能自证清白的,都要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存在高空坠物的行为,可以去公安机构投诉,高空坠物致人受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或者该建筑物的使用者。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需要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就需要建筑物的使用者,管理者,承租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