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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怎么办?(行政法管辖权争议)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01 12:41:51
The Beginning

一、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构管辖,行政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有以下的3个条件,分别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上诉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见。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应该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案件。

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来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无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会驳回异议请求。

THE END

TAG:管辖权  异议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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