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基数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按照补发的工资来平均计算,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赔偿,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基数的计算,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行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应当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如果是属于劳动者主动要求离职的,那么是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了劳动者的,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和认定,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及时的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