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1)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期内的“宜才卡”或“楚才卡”(A卡、B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1份。
(5)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个月。
若借款人隐瞒其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视为借款人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关责任。
(6)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6.其他材料
(1)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2)房屋出售方须提供可办理转账的,与借款人贷款受理银行一致的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