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待遇
1.基本对象救助待遇
(1)参保缴费救助。
城市“三无”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医疗救助基本对象,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目录内药品时,减收20%药费。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3)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
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75%。
举 例:
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王某,享受低保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为40000元,当年账户为1200元,无往年账户。因病情去健康路社区卫生中心(基层)门诊就诊,共发生门诊费用5000元。
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当年账户报销1200元;
“门急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0元,原本需要个人现金全部自付;
统筹基金报销为(5000-1200-2000)×90%=1620元,原本需要个人现金自付1800×10%=180元;
因为参保人员王某是救助对象,王某原本需个人现金自付2000元+180元=218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自动报销75%,即1635元,王某本次门诊仅需个人自付545元。
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2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5%,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4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7.5倍。
“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
2.特殊对象救助待遇
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型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给予60%的一次性救助,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所需资金由“慈善助医”资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