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泰安市孕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
(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