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调整划定我市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南至海天路,西至龙山街(含龙山街与海园路交叉路口向北延伸路段),北至虎山街与东凤大道交接点,东至东凤大道,上述路段交汇闭环区域。
二、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东村河以西—青威高速以南—北京路以东—海翔中路以北。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管理区内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