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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钢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济南市钢城区禁放鞭炮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8-17 00:16:36
The Beginning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钢城政发〔2024〕3 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3日起发布施行,有效期5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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