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生父或生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无出生证,也无《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生父(母)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亲子关系声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到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对到生父或生母一方落户的,还应提供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据的子女未落户证明。
* 以上提供证件的为核原件留复印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