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从责任性质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有当事人约定。
3、 从赔偿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4、 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为一方所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和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存在责任限制。
5、 从免责条款来看,我过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违约责任。
6、从归责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因自己的过失或故意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是不能生效,但导致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那么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这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所以,合同的订立要公平、公正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然是会承担起所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