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中标单位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么?
不可以,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能私自让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非招标人同意。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三、设立分公司需准备哪些材料?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3、总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5、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可见,如果中标单位在没有经过招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就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这样很有可能会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也有可能会被没收。不过,单位的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