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没收手机吗?
协助调查一般是不会没收手机的,但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那么就是要进行扣押处理的;如果不属于涉案物品,则可以在协助调查时集中保管,后期要根据规定的程序及时返还当事人的。
被带到派出所去,不管调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则派出所会进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机。如果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则不能收手机,但仍应交给派出所保管,并开具暂扣单,等传唤结束后,将手机等物品领回即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不协助调查如何处理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是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来协助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在协助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发生泄密,是需要对手机收取后集中保管的。
一般来说,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才是会涉及到协助调查的情形的,此时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时候,是可以通知相关的人员协助调查的,此时可以是通知单位,也可以通知自然人,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协助调查,都需要相关主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