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九)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一)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十二)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归责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过错责任原则,即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才能追究侵权责任,绝大多数的侵权案件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具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