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
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8.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不同的案件的开庭准备工作是不同的,案件开庭之前,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进行双方调解,收集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