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合同必然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两个:
一是有违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它的特点是这种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必须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违反了即导致合同绝无效,可以对号入座。它的难点是判定区分一个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有一定难度。只有当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范时才导致合同绝对无效。从这一角度审查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对一个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做出正确的评判;
二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国家整体的安全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类型);与法律基本价值密切联系的私人利益——生命权、健康权(实际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护的私人利益(为维护最低限度道德要求而将其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基于公平正义而上升的社会公共利益)。
它的特点是除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绝对无效合同外,其他绝对无效的合同都可以归为此类。它的难点是法律并未明确告知什么是公共利益,难以对号入座,需要在审查合同时由审查人具体的做出分析,其结果很可能因人而异,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但是只要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与法律基本价值密切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护的私人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
二、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我国民法中确立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相关理论,并在《民法通则》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照法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欠缺民事行为行为能力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①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外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
①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人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必然是要严格根据《民法典》规定内容来确定,如果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到国家或者是损害到其他人、集体的利益都会造成合同是无效的,这主要就是从行为的方式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