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在监狱申请监外执行会被批准吗?
在监狱申请监外执行,满足法定条件的,有关部门会依法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监外执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定是: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
(三)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其他规定。
三、监外执行期间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也没有规定过必须在交付监狱执行前申请监外执行,而且,监外执行一般也不需要犯罪分子主动提出申请,对犯罪分子收押时,如果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怀孕,诸如此类的情节,一般都会直接宣告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