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什么是互易合同纠纷?
互易人在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互易人过程中对于签署的合同中内容产生的纠纷。这一类型的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法院需要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互易就是以物换物。互易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以金钱以外的财物互相交换的合同。
二、互易合同的特征包括什么?
互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第一,双方互易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以外的物;
第二,互易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三,互易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另外,动产互易为不要式合同,不动产互易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类型的规定中,其实互易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很相似的,其实双方当事人都是互为给付的合同,只不过买卖合同互为给付都是金钱和标的物,互易合同互为给付的是标的物和标的物,此时产生纠纷都是需要及时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