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正当防卫的要素是什么?
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二、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但不意味着对此外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死亡的必然过当,换言之,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伤亡,也可能成立一般的定当防卫)。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至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应具依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在通常情况下,“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重的重伤(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对于暴力犯罪造成一般重伤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简单划一地得出是否属于“行凶”的结论。例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检被害人的拇指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如果防卫人只是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的,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4、并不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此,也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应当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一般身体安全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包括重伤)的,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例一:不法侵害者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对之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使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如果公民在受到他人实施侵犯行为的同时,是可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实施相应的防卫的行为的。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那么一般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造成防卫过当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