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是怎样的?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程序是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即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速裁程序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依据规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排除了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5.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所以如果当事人针对一个案件发起了刑事诉讼,如果是用得到形式速裁的,那么通常会直接按照速裁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在速裁的案件中就不会再对案件进行具体的法庭调查也不会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直接在能够做出判决宣告之前看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要陈述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