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追究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4)违约金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二、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举证的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里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追究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支付违约金。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