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通过,本市“单独二孩”政策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将生育二孩的选择权交给家庭,涉及到一系列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生育二孩不享受奖励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并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应奖励。但生育假奖励及部分福利待遇是针对初育夫妇或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因此,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奖励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基础上,对于晚育的夫妇,或者符合生育二胎而不再生育的,还规定了奖励产假。
比如北京地区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同时规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即晚育的奖励产假是针对初育的妇女,如果是再次生育的话,则不享受晚育的奖励产假。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生育二孩的女职工30天产假当然更好,但决定权在单位。
违法生育不能享受相关福利
“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二孩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服务证之后,才是计划内生育。如果妇女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而进行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直接导致不能享受相关的产假福利待遇。
比如,北京地区规定,职工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上海地区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尽管各地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产假福利待遇规定是一致的,即不能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待遇。如果违法生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有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单位能以违法生育解除劳动关系吗?
对于违法生育(包括违法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其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医疗保险及产假福利待遇。因此,有些人认为对于违法生育的女职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是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同起来了。
劳动权益的调整与保护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没有也不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单位能否解除与违法生育的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未包括女职工违法生育的情形。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解雇保护并不具体区分怀孕的原因及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单位直接以女职工违法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但如果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生育,或者单位因女职工违法生育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